质量保证体系
一、公估报告三级质量审核流程
公估报告质量保证,实施三级审核一级反馈之保证体系(初期报告、终期报告)。
公估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即公估师出具公估报告初稿,需经业务主管、副总公估师、总公估师三级审核后,方可向委托人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二、公估业务一级反馈流程
一级反馈,即在公估报告送达委托人时,附送公估报告质量反馈意见表。
理算服务体系
业务管控制度
一、立案制度
公司收到委托人的委托后,根据各保险公司、各保险险种登记编号后立即立案,立案后向委托人索取相关业务资料,将案卷指派到业务部,并严格按公估流程办案。
二、办案制度
办案根据保险公估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审核各类单据,特别注意防范各种类型的道德风险,既要维护保险人的权利,也要维护被保险人的权利,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案,保证公估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业务部开展工作,查勘工作必须及时、认真、全面。坚持“五双人”的原则,即双人进入现场、双人查勘、双人定损、双人核赔、双人结案。查勘包括:现场查验,对受损原因、情况、程度等做出详尽的文字、图片记录、询问当事人的笔录等。
办案时间,接受公估委托后12小时内,指派相关专业公估小组到达出险现场,调查出险情况,现场取证,并进行估损和检验。现场查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初步公估报告,陈述有关出险经过、事故原因、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现场查勘情况及初步理算结论。若公估案件未能在接收委托后的30日内结案,我公司将每隔7日或在特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和未能结案的原因。在完成公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最终公估报告。
业务处理完毕后,出具公估报告初稿,经业务主管、副总公估师、总公估师审核后,正式向委托人出具公估报告。并出具公估费发票。业务部将结案文件移交办公室统一输入电脑并登记存档。
本公司在公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严格按《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保守在公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客户的商业机密。
在公估案件处理中,如需另请专家或专业机构鉴定,将事先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实施。
除非委托方在书面委托中有规定,我公司不代表委托方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根据需要,可为委托方出具中、英文公估报告。
三、备案制度
业务部结案文件移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归档备案。
四、检查制度
总经理组织各部门每月检查业务处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