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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公估的几点小要素

一、现场查勘


1、事故点:

发生火灾后,消防队及时到现场扑救后,会将事故点重要证据和残骸取证研究,以便确定最终的火灾原因。所以,通常当保险人或公估人赶到火灾现场时,一般见不到火灾的重要物证。

1599720167458845.png消防法明确规定,根据现场财产损失大小,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有两种形式:财产损失低于RMB5万元且无人员伤亡的,消防部门出具简易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高于RMB5万元或有人员伤亡的,消防部门需要出具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无论是简易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消防法的要求,消防部门需要明确火灾原因,如火灾原因不是唯一原因,则需要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列明哪些原因排除不掉,但不允许只写“火灾原因不明”。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只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才具备法律效力,除消防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出具的火灾认定均无法律效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能够推翻消防部门认定的结果。即便如此,也是由火灾事故直接当事人向出具火灾原因认定部门的上一级消防单位进行行政诉讼,由上一级部门组织专家重新调查出具最终结果。


因此公估过程中注意:

1)被保险人提报的财产损失与火灾原因认定书形式是否一致。

2)如果对火灾原因认定有疑义,根据消防法规定:需要在15日内由当事人向上一级消防部门申诉,因此建议被保险人提供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时应与被保险人进行书面签收。当发生上述矛盾时,首先在时间上厘清责任。

3)对于保险而言,火灾现场事故点的勘验更重要的是注意观察和落实事故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与建筑物的使用用途匹配等。注意固化证据,以及取证方式的合法有效性。

2、清点损失时注意判别损坏程度

火灾事故的损失包括火灾损失和扑救时产生的水损等。

火灾污损:火灾事故会导致保险标的暴露于高温、以气体形式存在的腐蚀性污损以及以烟灰形式存在的电导性污损。例如机器设备,所有零件都设计有最高程度的温度,而一旦损坏,设备的个别零件需更换。

位于起火点及附近的零件通常会发生永久性的损坏,对这些零件进行修复是不经济的;而距离起火点较远处的零件通常以经济而简单的方法就可恢复。如果事故现场还有橡胶等化学材料,通常聚氯乙烯发生燃烧会产生氯化物,与高湿度(水汽)结合会在外露的金属表面上出现氢氯酸的腐蚀孢子,若不能及时、彻底地去除这些污损,则会发生腐蚀而导致损坏。还有烟灰沉积物滞留在导体之间(如印刷电路板)会大幅提高短路的危险而损坏零件。

水害污损:一般火灾发生后消防均会喷水或泡沫灭火降温,因此保险标的还会直接暴露在水害污损之中。例如机器设备就会因为这种暴露随着时间推移,导致发生潜在的腐蚀性,电导性腐蚀变成现实。通常情况下,纯水本身不含有对设备零件有害的成分,但是消防水并非是纯水,并还有可能造成腐蚀的污染物。

3、指导被保险人及时施救,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

仍以机器设备为例,遭受水害的设备要及时除去水分并进行干燥,否则与火灾污损一样,零件的污损状况会迅速向损坏转化。实施有效、及时的施救措施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决定了能否有效阻止设备零件从可以经济处理污损向不能经济恢复的损坏转变,也直接决定了能否有效地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在典型的火灾事故中,许多种材料和化合物被火烧毁,随后因化学反应而产生包含多种化学成分的气体和烟雾,通常还会有大量聚氯乙烯材料烧毁。实际上,采取什么样的施救措施还必须结合每个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科学地确定,要争取被保险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利用被保险人现有的技术、人力、物力、管理等资源,共同努力来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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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责定损

1、定责: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纵火,火灾均属于保险责任。注意“被保险人代表”的概念,以保险法规定的定义为准。

2、定损:这个环节与现场查勘息息相关,一般火灾发生后,消防解禁现场后应该及时进场进行清点,并且应与被保险人根据受损程度不同(是水损还是火损,水损是浸泡还是水淋还是蒸汽等;火损是烧毁还是烟熏还是落灰等),在清点时进行标记区分,以便后期确定维修方案。

尤其是数量、程度尽量在现场与保险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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