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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条款中的“实际损失”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条款中的实际损失


     以人保的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相应的条款措辞为: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根据保险传统、惯例及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应为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原状所产生的费用,这里的原状需考虑保险标的的参数,新旧程度、结构、材质等因素。该方式与以下条款约定也是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货币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实际修复:…”

条款中约定实物赔偿的方式与实际损失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对于全损保险标的采用保额或保险价值(以低者为准)扣除折旧的方式确定实际损失;对于部分损失,以维修为主,但维修费用一般以不超过被修理财产净值(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否则可视为推定全损。此外,在修理、更换过程中因任何性能的增加、改变所产生的额外的费用也需予以扣除。

由于财险条款对保险价值有多种选择,对于重置价值、原值、实际价值、估价这几种常见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实际损失的确定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存在什么关系呢

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确定的目的一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二是计算赔偿的基础。除保单约定保险价值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且附加重置价值条款的情形外(重置价值不适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其余情况下,全损时计算实际损失的基础均应是考虑成新率折旧(折旧率不一定完全按照财务上的比例进行扣除,因为财务上可能存在加速折旧的)之后的金额(适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部分损失则按实际维修发生费用,并根据承保比例考虑比例赔付。

 

设备全损后,保险赔付时是否考虑扣除折旧?


根据前述分析,若设备的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根据重置价值条款的约定,修复或重置的标准是使保险标的受损部分重置后达到其全新的状态,不必扣除折旧。

但是,重置价值条款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况,保险价值则需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即计算损失时需要扣除折旧: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若以其他保险价值约定方式承保的设备,全损时则都要考虑成新率并扣除折旧,或按照同样新旧程度的二手设备市场价予以赔付。

保险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体现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将固定资产成本有计划的转移到产品中,并通过产品销售予以收回。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已提取折旧部分在财务上(经济上)已经没有损失,根据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仅赔偿尚未提取折旧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分布的会计制度之《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设备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和保险条款规定的实际损失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折旧扣除是财务上的处理方式,不同单位、不同类别资产的折旧方式也存在差异。实际损失可以通过对二手市场上同样设备进行询价,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但考虑到有些设备市场询价难度大、信息有限,实务中常常采用扣除折旧的方式,具体折旧比例可参考被保险人财务计提折旧的方式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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